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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新建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确定可以安全运行的,已运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或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确定可以按设计水位安全运行)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已运行甲级大坝评定为病坝的降为丙级。已运行大坝评定为险坝的或者已运行乙级大坝评定为病坝的,注销安全注册登记证,在完成隐患治理后确定相应的安全注册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