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确定,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十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受国家能源局委托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新建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确定可以安全运行的,已运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或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确定可以按设计水位安全运行)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 第二十九条 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条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