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定期检查大坝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条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制定定期检查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性态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对发现的工程缺陷与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工程隐患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如有必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