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七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