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利工程。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支持,且本办法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类型,参照类似项目另行制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 本专项实施期限为5年。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要规范合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保…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并明确…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七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政府投资能力,合理安排地方建设投入,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合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项目(法人)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 第九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以下统称“审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估算总投资先行安排中央预… 第十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 第十三条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 第十六条 水利部、其他中央单位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计划下达程序,提高投资… 第十七条 各地在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加强财力统筹,做好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 第十九条 本专项支持的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规定,切实履行好计划执行、资金监…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上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强化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形成前一年度中…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情节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相关省份予以提醒,并将次年该省份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压缩10%及以上(重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