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