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