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本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