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监管主体与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规定,切实履行好计划执行、资金监管、项目建设等各方面职能职责。
第二十二条【地方监管与信息填报】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上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求报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按要求同步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国家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二十四条【监管配合】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强化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形成前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自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据各地自评价报告,结合日常调度监管、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情节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相关省份予以提醒,并将次年该省份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压缩10%及以上(重大水利工程除外);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
经督查检查、审计等发现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责任单位,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