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利部、其他中央单位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鼓励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简化计划下达程序,提高投资计划下达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