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