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前期工作】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项目(法人)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九条【安排依据】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以下统称“审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估算总投资先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终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由地方按权限审批、预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大于2亿元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十条【项目储备】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本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水利部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申报要求】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法人)单位是否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三条【防范地方债务风险】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四条【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