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情节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相关省份予以提醒,并将次年该省份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压缩10%及以上(重大水利工程除外);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

经督查检查、审计等发现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责任单位,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