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强化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形成前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自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据各地自评价报告,结合日常调度监管、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