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规定,切实履行好计划执行、资金监…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完整、准确上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强化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形成前一年度中… 第二十六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情节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相关省份予以提醒,并将次年该省份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压缩10%及以上(重大…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