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备案(以下统称“审批”)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按批复的工程估算总投资先行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最终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由地方按权限审批、预计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大于2亿元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后,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