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A章
总则
第63.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3.3条
适用范围
第63.5条
机构与职责
第63.7条
定义
第63.9条
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第63.10条
飞行机械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63.11条
飞行模拟机的鉴定和批准
第63.13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第63.15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第63.17条
执照的有效期
第63.19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第63.21条
考试的一般要求
第63.2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第63.25条
变更姓名和补发执照
B章
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
第63.31条
资格要求
第63.33条
航空器等级
第63.3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3.37条
航空经历要求
第63.39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3.41条
实践考试一般规定
第63.43条
依据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第63.45条
执照和认可函的申请与审批
第63.47条
技术检查
C章
法律责任
第63.51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第63.5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第63.55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第63.57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63.59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第63.61条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D章
附则
第63.7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