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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A章 总则 第63.1条 目的和依据 第63.3条 适用范围 第63.5条 机构与职责 第63.7条 定义 第63.9条 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第63.10条 飞行机械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63.11条 飞行模拟机的鉴定和批准 第63.13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第63.15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第63.17条 执照的有效期 第63.19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第63.21条 考试的一般要求 第63.2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第63.25条 变更姓名和补发执照 B章 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 第63.31条 资格要求 第63.33条 航空器等级 第63.3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第63.37条 航空经历要求 第63.39条 飞行技能要求 第63.41条 实践考试一般规定 第63.43条 依据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第63.45条 执照和认可函的申请与审批 第63.47条 技术检查 C章 法律责任 第63.51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的处罚 第63.53条 拒绝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的处罚 第63.55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第63.57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第63.59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第63.61条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D章 附则 第63.71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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