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39条
第63.39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授权的飞行机械员监视下,至少满足在下列领域具有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的有关技能要求:
正常程序
飞行前检查;
(ii)加油程序、燃油管理;
(iii)维修文件的检查;
(iv)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驾驶舱程序;
机组失能时的机组配合及程序;
(vi)故障报告;
非正常和附加(备用)程序
航空器非正常运行的识别;
(ii)非正常和附加(备用)程序的使用;
应急程序
紧急情况的识别;
(ii)有关应急程序的使用。
申请人应当演示完成本条(a)款所述各项职责和程序的能力,其胜任程度与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并且在实践考试中应当演示出以下能力:
识别、管理危险和差错;
在航空器性能和限制范围内使用航空器系统;
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和技术;
应用航空知识;
作为机组整体的一部分完成所有职责;
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