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39条

第63.39条 飞行技能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授权的飞行机械员监视下,至少满足在下列领域具有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的有关技能要求:

正常程序

飞行前检查;

(ii)加油程序、燃油管理;

(iii)维修文件的检查;

(iv)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驾驶舱程序;

机组失能时的机组配合及程序;

(vi)故障报告;

非正常和附加(备用)程序

航空器非正常运行的识别;

(ii)非正常和附加(备用)程序的使用;

应急程序

紧急情况的识别;

(ii)有关应急程序的使用。

申请人应当演示完成本条(a)款所述各项职责和程序的能力,其胜任程度与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并且在实践考试中应当演示出以下能力:

识别、管理危险和差错;

在航空器性能和限制范围内使用航空器系统;

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和技术;

应用航空知识;

作为机组整体的一部分完成所有职责;

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