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37条
第63.37条 航空经历要求
一般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授权的飞行机械员监视下,完成不少于100小时的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的飞行时间。申请人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模拟机内担任飞行机械员的经历可以计为100小时总飞行时间的一部分,但最多不超过50小时。
具有下列任何一种经历的人员可以替代本条(a)款的要求:
对于所申请的航空器型别等级的运输类航空器,曾担任机长至少200小时;
至少持有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在所申请的航空器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接受5小时以上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所需的飞行训练。
对于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经历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可以替代本条(a)款的航空经历要求:
出示具有飞行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或者等效文件,飞行经历时间符合本条(a)款要求;
在所申请的航空器型别等级的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接受5小时以上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所需的飞行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