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35条
第63.35条 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实践考试时通过下列内容的口试并演示与飞行机械员执照的权利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航空法规
与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有关的民航法律法规规章;与飞行机械员职责有关的运行规章;
航空器一般知识
动力装置、燃气涡轮或者活塞式发动机的基本原理;燃油、燃油系统(包括燃油调节)的特性;润滑剂和润滑系统;加力燃烧室和喷射系统;发动机点火起动系统的功能和操作;
航空器动力装置的工作原理、操纵程序和使用限制;大气条件对动力装置性能的影响;
机体、航空器操纵系统、结构、机轮装置、刹车和防滑装置、腐蚀和疲劳寿命;结构损伤和缺陷的识别;
防冰和防雨系统;
增压和空调系统、氧气系统;
液压和气源系统;
基本电气理论、电气系统(交流和直流)、航空器布线系统、焊接和屏蔽;
仪表、罗盘、自动驾驶仪、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电和雷达导航设备、飞行管理系统、显示器和航空电子设备的操作原理;
有关航空器的限制;
防火、火警探测、火情控制和灭火系统;
有关航空器设备和系统的使用及可用性;
飞行性能、计划和装载
装载和重量分布对航空器操纵、飞行特性及性能的影响;重量和平衡计算;
性能数据(包括巡航控制程序)的使用和实际应用;
人为因素
与飞行机械员有关的人的行为能力,包括危险和差错管理原理;
运行程序
维修原理、适航性维修程序、故障报告、飞行前检查、加油和使用外接电源的预防程序;机上安装的设备及客舱系统;
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载运货物和危险物品的操作程序;
飞行原理,包括空气动力学的基本原理;
无线电通话,包括通信程序和用语;
教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