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19条

第63.19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技术检查记录。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应当重新通过相应的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