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47条

第63.47条 技术检查

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由运营人实施的技术检查,并在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飞行机械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运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要求。

技术检查应当包括至少1小时的理论检查和至少1小时的飞行检查,理论检查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技术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本规则第63.35条对航空知识和第63.39条飞行技能所要求的内容;

飞行程序、机上设备使用和机组配合。

运营人可以选择按照本规则实施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实践考试,作为代替本条要求的技术检查。

在本条(a)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检查不合格的飞行机械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实践考试,方可继续行使其飞行机械员执照相应权利。

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在按本条(a)款规定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1个日历月内完成的技术检查,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