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45条

第63.45条 执照和认可函的申请与审批

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执照、等级或者认可函的申请。

在递交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述材料:

身份证明;

体检合格证明;

经历证明:

申请执照:原驾驶员执照复印件以及该航空器型别等级飞行机械员训练证明(如适用);对于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经历的人员,应当提交具有航空经历记录的技术档案资料证明或者等效文件以及该航空器型别等级飞行机械员训练证明(如适用)。

(ii)申请认可函:境外民航当局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准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查。在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的内容按照本规则相应规定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回答地区管理局提出的问题。

对于执照和等级的申请,地区管理局审查后应当填写初步意见,并将全部审查资料上报民航局进行最终审核。民航局在接到地区管理局报送来的申请人全部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作出最终决定。如果未发现问题,将为申请人颁发有效期限为6年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如果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要求而不具备颁发执照的条件,将颁发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颁发执照的原因。民航局在作出前述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认可函的申请,由地区管理局完成审查,无需报民航局。

经局方批准,申请人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等级或者认可函。批准或者认可的等级由局方签注在申请人的执照或者认可函上。

执照或者认可函如被暂扣,在暂扣期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执照、等级或者认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