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43条
第63.43条 依据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认可函
颁发认可函
如果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是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并且经颁发当局确认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签注,可以按本条申请颁发认可函。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应当注明原飞行机械员颁发当局和执照编号,有效期最多不超过24个日历月。
运行权利和限制
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持有人具有按照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的相应权利,其权利受局方在其认可函上签注的限制;
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行使其认可函权利时,应当遵守其认可函和原飞行机械员执照上的限制和约束,不得在其原飞行机械员执照已被暂扣或者吊销时行使该认可函的权利。
认可函上应注明的限制
按本条颁发的认可函仅在作为该认可函颁发依据的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由持有人随身携带时,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