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31条
第63.31条 资格要求
适用于下列条件的申请人:
至少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颁发的带有该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对于飞机还应当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
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飞行经历的人员。
申请人满足下列条件后,局方可以为其颁发飞行机械员执照:
年满18周岁;
5年内无犯罪记录;
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或者英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机组交流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持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体检合格证;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满足本规则第63.37条所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
通过了本规则第63.39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