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23条

第63.23条 禁止提供虚假材料

禁止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

在申请按本规则颁发或者补发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者认可函的申请书上作出任何欺骗性或者虚假的陈述;

在要求保存、填写或者使用的任何飞行经历记录本、记录或者成绩单中填入任何欺骗性或者虚假的内容;

以任何形式伪造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者认可函;

以任何形式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者认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