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25条

第63.25条 变更姓名和补发执照

在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应当向局方提交书面申请,附有该申请人现行执照、身份证和证实这种改变的其他文件。

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申请应当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出生日期和地点、身份证号码,以及该执照编号、颁发日期和附加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