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59条

第63.59条 受到刑事处罚后执照的处理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执照自刑事处罚生效之日起失效,不得再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