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57条
第63.57条 对其他违章行为的处罚
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3.9条规定,在行使相应权利时未随身携带执照的,依照《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3.9条、第63.33条或者第63.47条规定,无必需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飞行,或者从事所持执照或者等级权限以外的飞行,或者所需的技术检查超过有效期进行飞行的,局方责令其立即停止民用航空活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第63.43条规定,在所依据的原飞行机械员执照已被暂扣或者吊销时行使该认可函的权利,或者所依据的原飞行机械员执照技术检查已过期,或者从事所持有认可函权利以外的飞行的,局方责令其立即停止认可函所准予的民用航空活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服务单位,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