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年) 第63.55条
第63.55条 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3.23条(a)或者(b)款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执照和等级;对于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其相应执照或者等级,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或者等级。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3.23条(c)或者(d)款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由地区管理局处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3.23条(a)或者(b)款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执照和等级;对于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其相应执照或者等级,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照或者等级。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63.23条(c)或者(d)款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由地区管理局处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