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已失效
(2005年9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都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和“百花齐… 第三条 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以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目标,积极研究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问… 第四条 课题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课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根据需要和可能,设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课题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查理论所的课题管理工作,包括选题的拟定、课题的立项、经费的分配、结题的审查等。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第十四条 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十九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第二十一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