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同时,通过《检察日报》等传媒、检察机关局域网、检察理论研究所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