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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课题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理论所每年1-2月提出课题选题,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每年3月通知各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和检察官协会,由其向下级检察机关转发,通知具有一定法学研究力量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条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须属于公布的选题范围,也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两份。理论所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5月10日。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第十四条 理论所组织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于6月底以前书面通知课题的承担人。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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