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未完成课题的,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课题。

课题申报和管理单位连续有两个课题未完成的,该单位内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