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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课题结题报告的提交及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专著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第二十一条 理论所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初审,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安排专家鉴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具体标准如下: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理论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通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分别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论所向领导小组汇报当年结题情况,呈报课题研究报告摘要,并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理论所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课题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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