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课题经费的来源,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从业务经费中拨款;二是接受个人、企业、团体和机关的资助、捐献等。捐款100万元以上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设立特定名称的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