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各课题组组织课题研究提纲的论证座谈会,理论所派员参加; 理论所邀请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来京汇报和座谈,商讨课题研究提纲或结题报告的初稿; 课题组向理论所提交研究提纲,征求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