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10-11月,12月底前须结束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十九条 重点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第二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研究报告的初稿,并派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