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04年制定,2005年第一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管理,充分发挥课题制对检察理论研究的引导和推动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决定》《… 第二条 课题的选题、组织实施和验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鼓励理论创新,着力研究检察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检察工作、检察改… 第三条 课题每年面向全国发布,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第二章 课题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理论所在向检察实务界和法学界征求意见后提出课题选题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批,向社会发布课题申报公告。 第六条 课题申报条件: 第七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请书。 第八条 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第九条 理论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立项公告,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人。

第三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 第十一条 课题中期检查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课题发布后半年内。 第十三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发生变动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理论所可决定中止该课题。 第十四条 理论所选派重点课题组代表在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汇报研究进度及主要成果。

第四章 课题结项及成果推广

第十五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重大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其他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第十六条 理论所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审查,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准予结项或者修改的意见。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课题报告未达到结题要求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以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 第二十条 理论所择优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字样。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的筹集、安排和拨付由理论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类课题的设置及各个课题的经费数额视当年经费筹集情况具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论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 检察系统权威、知名报刊名录(201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