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课题结项及成果推广 第十五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重大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年;其他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第十六条 理论所对各课题组的结题报告进行审查,根据结题报告的具体情况,提出准予结项或者修改的意见。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理论上有创新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实践中有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达到结题要求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给课题组发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课题报告未达到结题要求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对于不能按照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的,根据具体情况,理论所可以作出延长一年结题或者结题报告不能通过验收的决… 第二十条 理论所择优编辑出版当年结题的课题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