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快递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用户、快递从业人员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依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四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 第五条 用户使用快递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真实、准确地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使用快递服务所必需的信息…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公开、公正,鼓励公平竞争,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维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末端网点和快递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倡导…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城乡设置快件收投服务场所和智能收投设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优化快递服务网络布局。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支持创新快递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快递市场新业态数字化、智能化、规范化发展,加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运输、使用绿色能源。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包装操作规范,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包装结构,优先使用产品原包装,在设计、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包装产品,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塑料制品。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不断提高快递包装复用比例,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快递包装。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五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与寄件人订立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 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以下称无着快件),并建立无着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第六章 安全发展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安全检查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新建快件处理场所投入使用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前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受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进行监督,不免除自身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承担…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安全运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制度,维护同网快递企业的服务网络稳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按照《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安全保障方面实施统一管理,督促使用与其统一的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反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快递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公示公告等方式指导和督促快递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安全隐患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服务行为发生异常、可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第四十九条 总部快递企业采取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导致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能向用户正常提供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公布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或者变更服务地域、服务时限未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规定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13年1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