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