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