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

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

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

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收件人提供寄件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