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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总部快递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使用其商标、字号、快递运单及其配套的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履行统一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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