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仍配合提供快递服务;

违法虚构快递服务信息;

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