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件处理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快件处理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通信、报警、紧急制动等安全设备,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配备栅栏或者隔离桩等安全设备,并设置明显的人车分流安全警示标志;

对场所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