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邮政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快递运单码号或者信息系统查知下列内容:
订立、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范围以及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依法告知的事项;
快递服务承诺事项以及投递方式和完成标准;
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
该快件的快递服务费金额;
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
用户查询前款规定的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查询以及个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