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五条 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原则。 第七条 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八条 下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应当进行入网认定: 第九条 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电总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或委托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审核合格的,对其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封样产品送广电总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收到封样产品后,对照抽样凭证进行核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测,1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按检测标准要求测试时间需超过1个月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对抽样凭证以及检测、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入网认定试用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 入网认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承担的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应当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第十九条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第二十四条 入网认定的管理部门、质量体系审核人员、检测机构在入网认定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申请单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不按标准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广电总局将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指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2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