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不得使用未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第五条 广电总局指定入网认定适用技术标准,统一印制、颁发入网认定证书。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