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承担的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应当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 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入网认定检测的,广电总局根据情况取消、变更检测指定。 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样品一律返回申请单位。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